中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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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圆[1] 

机构地区:[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出  处:《中国内部审计》2007年第9期76-77,共2页Internal Auditing in China

摘  要: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是我国会计法规中第一次涉及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的规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英国、法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没有专门制订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只是有相关规定融入到其他会计准则中;只有国际会计制度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和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APB29)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第30号-非货币性资产强行转化为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对非货币性交易做出了较为明确和成熟的规定。

关 键 词:非货币性交易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非货币性交易业务 非货币性资产 中美 国际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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