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立法公开的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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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店标[1] 刘楠[1]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81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9期101-102,共2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为了使立法信息更好地服务于民众,立法公开应遵循法治理性、社会理性、经济理性和技术理性四个方面的原则。

关 键 词:立法 立法公开 原则 

分 类 号:D921.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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