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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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正峰[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146-153,共8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业信托法律问题研究"(06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受托人自己名义的不使用是由于存在受托人无法开立以自己为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制度,分户管理的需要与制度安排迫使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或第三人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基于信托法制的存在,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应该为民事信托的生存留下必要空间,允许普通受托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开立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这将有利于为监管机构及时全面掌握营业信托的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快捷的通道,为证券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正名。

关 键 词:名义持有人 民事信托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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