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档案数字化之前的鉴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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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展[1] 宦晓晖 

机构地区:[1]丹阳市人民法院,江苏丹阳212300

出  处:《档案与建设》2007年第9期26-26,共1页Archives & Construction

摘  要:当院档案工作达标定级,不可避免地面临档案数字化问题。目前,档案管理部门鉴于法院系统档案门类繁多,数量庞大以及资金相对不足等特殊情况,对法院档案数字化范同和规模未作硬性规定,只规定了数字化转换的相应比例,内容和规则由法院自行掌握。这客观上造成各级法院在档案数字化进程中,缺乏明确的工作思路和统一的工作程序,突出表现在对档案进行扫描、存储之前,在选择哪些档案需要进行数字化转换时,缺乏鉴选的意识,忽略优选的环节,认为只要是档案就应该进行数字化的转换,造成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盲目性和效率的低下。

关 键 词:档案数字化 法院系统 数字化转换 档案管理部门 数字化进程 数字化工作 档案工作 特殊情况 

分 类 号:G270.7[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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