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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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子平 

机构地区:[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7年第10期16-20,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立法对债权确认诉讼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且理论界对此鲜有研究,故在法律适用上,尚有许多复杂问题亟待明确。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和诉讼法原理及国外立法例、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法律的适用。

关 键 词:债权确认 破产债权 民事诉讼 制度研究 《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 诉讼制度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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