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重整看新《企业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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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朝霞[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出  处:《特区法坛》2007年第5期9-10,共2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我国立法机构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新破产法,历经十余年,总结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经验与不足,借鉴外国破产法先进立法理念和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七审议通过新《企业破产法》。新法解决了企业法人退出市场和企业重整的制度瓶颈,与市场准人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共同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石。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企业重整 《企业破产法(试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价值 退出市场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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