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所引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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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峰[1] 

机构地区:[1]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07年第5期18-18,21,共2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出现双方未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骗取结婚登记,一方据此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的人认为应当按无效婚姻处理,有的人认为应当按可撤销婚姻处理,也有人认为应当作为处理登记婚姻中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处理。

关 键 词: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家庭 纠纷案件 婚姻登记机关 可撤销婚姻 夫妻关系 人民法院 婚姻关系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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