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回避”彰显立法科学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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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爱萍 

出  处:《公民导刊》2007年第10期3-3,共1页

摘  要:今年起,重庆市在全国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并规定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参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也不主导立法进程。根据立法回避制度。有3种类型的立法项目应当实施立法回避: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原则上部门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单一部门回避。

关 键 词:立法回避制度 科学民主 彰显 立法项目 利害关系 立法进程 主管部门 重庆市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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