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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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长华[1] 薛峰[2]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学院,河南郑州450003 [2]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44

出  处:《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69-71,共3页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

摘  要: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也不尽一致,这样,同为全国人大制订的两部法律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实务中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鼓励投资的大背景,我国应当赋予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资格。

关 键 词:转投资 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合伙 公司合伙人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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