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总则若干问题理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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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永清[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7年第10S期4-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土地和建筑物分别抵押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和建筑物都属于不动产。都受物权法调整。与民事审判相关的是,土地和建筑物是一个不动产还是两个不动产。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建筑物属于土地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不动产,不用单独登记。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土地和建筑物是两个独立的不动产,要求分别登记。

关 键 词:物权法 总则 德国民法 不动产 建筑物 民事审判 土地 第二款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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