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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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国林[1] 

机构地区:[1]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8期12-14,共3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破产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将成为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授权又先后制定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中介机构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接受业务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广大注册会计师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内容,更好地参与和介入破产管理人业务,我刊约请有关专家从不同角度分析介绍《企业破产法》的制定背景、核心内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破产业务的有关操作实务问题,分两期刊发。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新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 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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