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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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萱[1] 陶海荣[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2007年第9期139-141,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但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却未有规定。应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不同方式(如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书并打印,立遗嘱人手写遗嘱后为求美观再委托他人打印等),确定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对于遗嘱在法定形式上的瑕疵应允许通过其他证据来弥补。

关 键 词: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 法律效力 法律性质 《继承法》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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