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的缺陷与改造构想  被引量:6

Problems in the Setting of the Amount of Motor Loss Insurance and Methods of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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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苑达[1]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出  处:《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18-22,共5页Journal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摘  要:本文认为,我国现行车险市场上存在的无序竞争等实际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于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只有按照可保利益原则的要求,把车辆本身的实际价值作为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的基础和主要方式,并按照补偿原则的要求,通过车险险种的分设和费率的调整化解部分损失情况下"新换旧"可能给保险人带来的损失,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车险领域的诸多现实问题。为此,本文也就车险险种的分设和费率的设计与调整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构想。

关 键 词:可保利益原则 补偿原则 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分 类 号:F840.65[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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