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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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海盛[1] 

机构地区:[1]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161-164,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摘  要:保留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限额但大幅度降低是中国特色的最终取消法定最低限额之路。中国新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应以资产信用理论作为理论指导,以防止公司滥设作为其价值取向。降低设立公司门槛,方便公司设立,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公平竞争有着重要意义。资本信用理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观念缺乏现实基础,而且不符合商业规律,更不能顺应公司法发展潮流。此外,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所以,改革原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统一适用对象,大幅降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简化缴纳程序,符合中国实际和公司法改革发展方向。

关 键 词:法定最低资本额制 债权人保护 公司法 新公司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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