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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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城乡建设》2007年第10期30-30,共1页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关 键 词:管理条例 国务院 物业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主管部门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分 类 号:F326.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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