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为为中心,还是以犯罪人为中心 关于犯罪论体系根基的思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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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文[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587-592,共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迄今为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以及源自于前苏联的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都是以行为立论,将行为人放逐于体系之外。正如罗克辛教授在《德国刑法学总论》中所说,“人们公认,现行刑法绝大多数是一种行为刑法。”在行为刑法观主导下提出的犯罪论体系,是科学、完美、无懈可击的吗?这是我们在具体讨论犯罪论体系时,首先应当辨明的根本问题。

关 键 词:犯罪论体系 行为人 犯罪人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现行刑法 刑法学 前苏联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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