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看我国古代文书制度的法制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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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宝梅[1] 

机构地区:[1]绍兴文理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出  处:《档案与建设》2007年第10期16-18,共3页Archives & Construction

摘  要:在中华古代律典中,《唐律疏议》是目前传世最早的成熟法典,被称为“中华法系的代表”;①而《大清律例》是封建王朝最后的律典,也是“中国历朝法典发展最高阶段的标志”。这两部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法律内容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务文书管理是国家政务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为保障公务文书的高效运行,两部法典都有大量的涉及公务文书管理的条文。本文试图对这些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对比,研究其异同点,以显示中国古代文书制度的法制化特征。

关 键 词:《大清律例》 《唐律疏议》 中国古代 文书制度 法制化 公务文书 中华法系 文书管理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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