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婚姻家庭法律的特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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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眉[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7年第10期67-78,共12页Law Science

基  金:200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中国亲属法的近现代转型--从〈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项目编号:06JA820042)的阶段性科研成果

摘  要:清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入关前以女真习惯法为主,但在许多方面与汉式婚姻家庭制度存在诸多的契合。皇太极时期是满族政权迅速汉化的时期。受儒家伦理和汉式统治模式的影响,满族政权加快了汉化的进程,颁发了一系列的禁令用于革除满族婚姻旧习。对满族婚姻习俗的改造表明清朝统治者已经努力向儒家血缘伦理靠拢,从而为清王朝接受汉式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基础。清王朝的建立,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重建。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针对婚俗不同于内地的特点,清代法律既强调王朝婚姻法律精神的普适性,同时又注意照顾边疆少数民族婚姻的历史和特点,采取有别于内地婚姻制度的做法。

关 键 词:清代 婚姻家庭 法律 特点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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