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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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德风[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7年第10期79-89,共11页Law Science

摘  要:意向书通常同时包含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条款,前者主要规定当事人协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后者主要用来记录未来正式合同的内容。承认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有助于鼓励当事人在不确定条件下探索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或加速达成协议。在程序性规定本身缺乏足够的确定性时,对其约束力需作出个案判断。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双方当事人均须完成自己所许诺的协商阶段的履行。实体性条款往往伴随着排除或限制其效力的附带条款,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可以从缔约过程或当事人履行行为中解释出愿受约束的意思,意向书本身便是具有实体约束力的合同。

关 键 词:意向书 预约 本约 诚信协商条款 独占协商条款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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