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圈地有禁区——评“沃尔玛”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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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建军[1] 汪洪[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07年第10期11-12,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案情简介 1996年,原告(美国)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中文“沃尔玛”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进出口业务、推销(替他人)”等,有效期自1996年7月14日至2006年7月13日。此后,原告陆续在其余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中文“沃尔玛”商标,共涉及31个类别,但不包括第11类“灯、日光灯”等商品。

关 键 词:商标侵权纠纷案 “沃尔玛” 驰名商标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禁区 圈地 进出口业务 案情简介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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