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资质外借的风险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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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道祥 

机构地区:[1]江都市园林工程总公司

出  处:《建筑》2007年第10X期54-54,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关 键 词:资质证书 内部承包 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工程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 

分 类 号:D922.29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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