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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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小喜[1] 

机构地区:[1]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

出  处:《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91-92,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国有股也是“股份”,其股东权与其他公司的股东权应没有本质区别,国有股东同样也应当具有股东表决权及其它权项。1992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明显发生改变:国有股下降,法人股上升;非流通股下降,流通股上升。这种股权结构呈分散与均势状态的情形,使得投票代理权制度在利益的博弈中走进人们的视野,走上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历史舞台,从而也为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关系的明朗化、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 键 词:国有股表决权 代理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 非流通股 股东表决权 投票代理权 国有股东 股权比例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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