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心得(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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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春城 

出  处:《新农业》2007年第10期10-10,共1页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后,即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因而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在运行过程中,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形成的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字号,商标或者专利,自己购买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合同)、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并且可以依法享受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关 键 词:专业合作社 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 责任承担 国家财政 注册登记 运行过程 

分 类 号:S757[农业科学—森林经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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