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改革应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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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培培 

机构地区:[1]山西省社科院社会学所

出  处:《中国卫生》2007年第11期34-35,共2页China Health

摘  要:作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主要机构的乡镇卫生院,一直承担着防保和医疗的职责,改革首先应当明晰其应有的功能;而过去一直把乡镇卫生院作为行政附属单位的做法,使其没有独立法律地位,而不能明确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关 键 词:乡镇卫生院改革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 法律地位 

分 类 号:R197.6[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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