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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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丽媛[1] 胡吕银[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出  处:《理论月刊》2007年第10期159-161,共3页Theory Monthly

摘  要: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关 键 词:农民集体 非法人团体 组织形式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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