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船员合法权益 促进船员体面就业——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生效之时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seafarers and ensure their employment with dignity——A paper for the Regulations for Seafarers to enter into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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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琳[1] 

机构地区:[1]天津海事局

出  处:《中国海事》2007年第9期8-11,共4页China Maritime Safet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加强船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权益保护成为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的出台,从国际层面看,体现了中国海事管理与国际先进海事管理理念的进一步接轨;从国家层面看,体现了对船员发展的高度重视和从航运大国走向航运强国的企盼;从行业层面看,规范的船员工作,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级船员 权益保护 合法权益 生效 就业 《条例》 海事管理 

分 类 号:U692.1[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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