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行行为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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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文[1] 焦音凯[1] 徐冰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2]湖南芷江县检察院,湖南·芷江419100

出  处:《科教文汇》2007年第11X期154-154,共1页Journal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

摘  要:关于何种行为能成为先行行为引起其后的作为义务的问题刑法理论学界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做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尚且不是很突出,但是对于犯罪行为就存在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连违法行为都能引起作为的义务,难道犯罪行为却不能?另一方面如果肯定全部的犯罪行为都能引起作为义务的话那么就会出现故意伤害的犯罪人难道负有把被害人送进医院抢救的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因此本文着重讨论的是犯罪行为能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能成立。

关 键 词:先行行为 不作为 作为义务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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