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裁决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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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明 

机构地区:[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出  处:《仲裁与法律》2006年第6期50-65,共16页Arbitration and Law

摘  要: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自有其理论基础。但从贸仲委的发展过程而言,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最初是从贸仲委在仲裁工作中重视调解、重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优良传统而来,用与时俱进的观点就是更有利于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贸仲委机构的最早的名称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简单地说主要就是处理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争议问题,尤其是国际买卖合同方面的争议。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一般不涉及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保持当事人之间良好的商业关系,仲裁庭通常会主动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己均愿意,仲裁庭则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一般称为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能够很快执行调解协议,则他们会提出撤案。

关 键 词:和解裁决 调解工作 和解协议 仲裁工作 对外贸易 买卖合同 调解协议 仲裁委员会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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