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变化对年度报告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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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婉君[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年第10期92-92,共1页

摘  要:我国证监会2003年修订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讨论和分析"部分,公司可以在强制规则规定的内容之外,进行额外披露(第三十一条和三十六条等);此外,在董事会报告中自愿选择是否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新年度的盈利预测"等信息(第三十九条).

关 键 词:自愿性信息披露 年度报告 公司治理结构 规制 信息披露内容 董事会报告 公开发行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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