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应该缓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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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君[1]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0期66-66,共1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我国没有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国际法义务,也没有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没必要在著作权的保护上与"潮流"国际亦步亦趋。因此,应暂缓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关 键 词:录音制品制作者 广播权 表演权 WPPT 

分 类 号:D997.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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