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无权属证书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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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治[1] 

机构地区:[1]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7年第11S期37-3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聂某某于2003年4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一套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单元房卖给齐某某,双方约定待将来发放产权证后,由聂某某协助齐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均担。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齐某某向聂某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搬入系争房内居住。2006年10月,聂某某将齐某某诉至法院,以签订合同时房屋没有产权证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退房退款,恢复原状。齐某某则认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原告看到房价大幅上涨才想毁约,主张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关 键 词:房屋买卖 合同的效力 权属证书 二手房 城市 意思表示真实 过户手续 产权证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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