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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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阳露昭[1] 王宏伟[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出  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45-49,共5页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度规划基金项目"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化救济法律制度研究"(06JA820038)

摘  要: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是使污染受害人获得有效救济的新途径。福利国家积极行政理论是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救济的便捷降低了社会成本;救济的有效性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日本、新西兰、美国、法国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参照。我国目前民事救济手段的欠缺和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迫切需要建立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资金来源、适用对象、权利救济范围和执行机构等是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构建的重要问题。

关 键 词:环境污染损害 救济 公共补偿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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