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商业秘密的竞争法规制——从商业秘密立法模式的选择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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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禹芳[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全国商情》2007年第11期108-112,114,共6页

摘  要: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极具竞争优势的隐性财富逐步被纳入了法律强制保护的视野。当今世界商业秘密立法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两种——以英美为代表的侵权法保护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竞争法保护模式。中国对于上述模式的吸收与借鉴必须建立在本国的国情的基础上,现阶段中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应当以竞争法为主导。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模式选择 竞争法规制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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