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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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丹[1] 任杰[1] 

机构地区:[1]丹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18002

出  处:《丹东医药》2007年第4期25-25,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第49号文件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茬盼明确规定: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关 键 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评价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病防护设施 控制效果评价 分类管理 

分 类 号:R13[医药卫生—劳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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