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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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老年世界》2007年第21期17-17,共1页

摘  要:最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1937年7月6目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关 键 词:离休干部 革命工作 红军时期 发放标准 护理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财政部 

分 类 号:D632.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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