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价值合意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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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发义[1] 冯涛[1]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出  处:《理论导刊》2007年第11期91-93,共3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6SJD820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与人大立法不同,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民选机构,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蔽端显而易见。行政立法民主、行政立法正当程序、均衡立法等观念的确立以及行政立法程序制度、行政立法民主参与制度的完善可以保障价值合意的实现。

关 键 词:行政立法 价值合意 理念 制度 改革 

分 类 号:D922.10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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