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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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波[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85-90,共6页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政转移支付规范化和法制化研究"(07CFX023)

摘  要: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至今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省以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严重,由此阻碍了整个税制的完善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本文基于财产税理论和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完善地方税体系应以建立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为主,通过"简税种、宽税基、低税率、清税费、重评估"的物业税建设和改革,逐步将物业税建设成为省以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关 键 词:财产税 物业税 主体税种 税制建设 

分 类 号:F810.7[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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