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提请裁定减刑、假释的适格主体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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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世斌 

机构地区:[1]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7年第11X期59-60,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按照我国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正在服刑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也就是说,减刑、假释裁决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而提出减刑、假释的书面建议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法院依据执行机关的建议作出裁定。笔者认为,提请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并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重新考虑检察机关在此中的地位。

关 键 词:减刑 裁定 假释 适格主体 刑罚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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