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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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景影[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广州510120

出  处:《济南金融》2007年第11期76-77,共2页Jinan Finance

摘  要:一、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标准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民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其依据标准是《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即“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关 键 词:行政处罚标准 空头支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签章 罚款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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