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安全对刑法安全价值的拓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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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竹筠[1] 苏永生[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青海民族学院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出  处:《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29-32,共4页Journal of Hubei Adult Education Institute

摘  要:安全是刑法的重要价值,随着安全价值之内涵的扩展,刑法的安全价值结构体系经历了从国家安全的一元结构,到"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的二元结构,再到"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社会安全"三元结构的拓展过程。生态安全的基本特性决定了它是刑法的重要价值,在我国刑法中应当确立"个人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四元安全结构体系。因而,应当将我国刑法中侵犯生态安全的犯罪从侵犯社会安全的犯罪中独立出来,并加快侵犯生态安全行为犯罪化的步伐,以实现对生态安全的有效保护。

关 键 词:安全价值 生态安全 刑法改革 

分 类 号:X913[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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