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利益本位与经济法的调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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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福建[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出  处:《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年第11期77-79,共3页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本文从社会利益的特征和对社会利益维护的特点出发,论述了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的独特的调整模式,即经济法为实现维护社会利益的目标,应当建立起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社会中间层主体维护、个人权利保障的三重调整模式,以确保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这一独特的调整模式也是经济法的不同于传统公法、私法的一个重要表现。

关 键 词:社会利益 调整模式 社会中间层主体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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