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跳槽后因病身亡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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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佳木 

出  处:《劳动保护》2007年第12期68-69,共2页Labour Protection

摘  要:江苏省扬州市一名职工跳槽到新企业后患上职业病不治疗而亡,应该由哪个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两级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一审判决两家企业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终审法院判决新企业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关 键 词:跳槽 职工 保险责任 企业 职业病 扬州市 江苏省 工伤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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