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军用物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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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新勇 

机构地区:[1]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

出  处:《中国军法》2007年第6期58-58,共1页China Military Law

摘  要: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某部汽车连三级士官李某利用驾驶部队班车的便利.先后11次擅自将班车节余的0号柴油低价出售给驻地杂货店店主王某,每次出售100至150公升不等,共计1100余公升,获赃款3000余元。案发后,经驻地物价机构鉴定,1100公升柴油价值人民币5051元。

关 键 词:军用物资 盗窃 0号柴油 三级士官 物价机构 杂货店 汽车连 人民币 

分 类 号:E233[军事—军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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