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  被引量:25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07年第11期35-42,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著作权保护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编号:06GBF010)的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存在诸多问题。修改权不能作为一项"专有权利"控制他人对作品的修改行为,否则会与改编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发生重叠,同时其也不能作为一项"积极权利"使作者能够以影响他人利益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修改。仅将修改权解释为确认作者有修改作品的自由则毫无意义。应当删除修改权或对其进行重构,其内容应当是确认即使对作品的修改会影响他人利益,作者在作出合理补偿之后,他人对这种修改有配合或容忍的义务。

关 键 词:修改权 专有权利 积极权利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