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之我见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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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忠梅[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7年第11期136-143,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初审后,现正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水作为关系到经济社会生活每个环节、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大问题,确有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利益诉求的必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存在着较大的修改空间:如确立"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的单一立法宗旨;转换"为城市立法、为工业立法"的思维模式,高度重视农村水污染防治和生活污染防治制度的建立;消除"部门立法、多龙治水"的偏见,建立水事立法的沟通协调机制和流域综合管理通知;改变"事后控制、政府命令"的管理方式,注重"权力—权利"的平衡与扩大公众参与等。

关 键 词:《水污染防治法》修改 法律机制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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