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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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宗梅[1] 赵杨[1] 

机构地区:[1]鸡西大学文法系,黑龙江鸡西158100

出  处:《绥化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29-30,共2页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摘  要:(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从本质上讲,有限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企业,具有合伙企业的特征,突出表现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民事诉讼角度而言,是以“其他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的。

关 键 词:有限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 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中国境内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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