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差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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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小清[1] 韩玉启[1]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年第11期60-60,共1页Finance&Accounting

摘  要:1、法律界定和发行主体上的差异。企业债券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最初以法律形式出现在1987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留了《暂行条例》中对企业债券概念的解释,即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产生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资资金短缺,为了缓解一些基础性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资金紧张局面,政府对这类非公司法人企业采取的倾向性扶持政策。这里盱企业”是指那些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关 键 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公司债券 暂行条例 大型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 发行主体 法律界定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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