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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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纪琼[1] 胡顺华[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7年第7期58-59,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我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91年,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股票在该所上市交易的8家公司首次对外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1992年颁布、1993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未能明确提出对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正式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

关 键 词: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中期报告 上市交易 信息披露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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