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的生成与劳动法制的转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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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在范[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71-73,共3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河南省软科学项目(072400450030)

摘  要:集体谈判的生成在劳动法律史上具有转折性的意义,其表现之一即是促成了国家主导型法制模式向团体主导型法制模式的转换。国家主导型模式与团体主导型模式各有其不同的制度内涵与作用机理。我国目前正处于两种模式转换的十字路口,应当审时度势地进行制度改革,为团体主导型模式替代国家主导型模式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优越地位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关 键 词:集体谈判 国家主导型模式 团体主导型模式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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