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观”疑义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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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越[1] 

机构地区:[1]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湖北武汉430077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6期206-210,共5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近年有学者提出了"人本法律观",认为法律的本源从马克思的社本论推进到人本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法律从异化到回归的历史和逻辑必然。但笔者学习后认为,"人本法律观"撇开阶级存在的现实,笼统地界定"人"是法律的本源,不仅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逻辑和相关理论相冲突,而且也无助于"人本法律观"锁定的政治目标。在国家与法无不打上阶级烙印的时代条件下,马克思的社本法律观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表明,唯物主义者不能离开特定的社会关系谈人论法,只有"社会关系"才是法律的直接本源。

关 键 词:社会关系 法律本源 法治目标 

分 类 号:D903[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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